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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健全“四个体系”确保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发布日期:2018-05-09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市环保局积极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同时建立健全“四个体系”,明确任务、职责、标准等,有力保障了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一是健全工作落实体系。通过填报审核、建档立卡,建立健全了全市用源单位、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管理科室、管理人员(操作员)档案,明确工作架构。会同公安部门,研究放射源安全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职责分工、进度安排及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由环保、公安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两个检查组。市县环保、公安部门协同联动,严格检查全市46家涉源单位的325枚放射源,通过听汇报、查档案、看现场、质询交流等程序,查找、通报问题隐患,共出具检查表46份,形成检查及整改意见168条,向2家单位下达限期整改,对1家单位进行督办。组织市、县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及部分涉源单位,召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现场会,通报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签订辐射安全监管责任书,观摩学习放射源管理典型企业的现场及档案,推进落实辐射安全监管任务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开展“回头看”,看是否整改到位、责任体系是否健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督办县级环保部门依法严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是健全各方责任体系。明确涉源单位责任,其法人是第一责任人,成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与防护工作,并明确具体责任人。明确县级环保部门责任,负责对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设置监管工作岗位和专职监管人员,配置相关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工具。明确市级环保部门责任,构建与县级环保部门相同的责任体系,同时负责对市直辐射单位的监督检查,培训、督促、指导、考核县级环保部门监管工作。明确公安部门责任,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三是健全工作标准体系。制定涉源单位工作标准,要求源数据信息完整,底数明确,实物、台账、系统数据信息三统一;审批、备案、登记及其它手续齐全;制度齐全,措施有效;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个人剂量及场所定期开展监测,监测报告、年度评估报告有效完整;应急预案完善,适时修订,定期演练,演练记录完整齐全;工作记录保存完整,档案管理规范齐全。制定环保部门工作标准,明确属地管理原则,现场监督检查内容及频次为:涉源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每季度至少一次;Ⅱ类及以上射线装置单位,每半年至少一次;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建立检查档案,检查信息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做好动态管理;对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做好日常监管,妥善处理信访事件,积极应对舆情;做好调查取证,有辐射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和移送;落实好上级环保部门各项工作要求。

四是健全安全防护体系。要求涉源单位按照人力、实体、技术等方面的防范要求,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防护体系,对放射源按时巡查签到,结合实际进行物理隔离,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及电子巡查系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将环保、公安辐射业务监管与安全保卫工作有机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检查,联合执法、联动处突、主动互补、合力保障,确保放射源不丢失、不被盗、不失控。(辐射站  高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