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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18]3号


发布日期:2018-05-16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名称:肥城市康汇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68324154X7      

地      址:肥城市石横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6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2月28日,你单位外排废水总磷浓度为3.6mg/L,超标6.2倍(排放标准为0.5mg/L),总氮浓度为21.2mg/L,超标0.4倍(排放标准为15mg/L)。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泰环(监)字B类[2018]年第0038号”监测报告、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8年 4月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8年4月11日向我局书面提交《关于对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申辩报告》,就进水超标、及时报告、做好整改等情况进行了申辩,我局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提交会议进行了研究。以上事实有EMS签收记录、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过水污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bet365365不给我提款法制宣传科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